时间:2023-02-01 00:33:50 | 浏览:434
西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油的新型毒品案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油的新型、混合型毒品案,于3月8日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3瓶烟油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8 月10 日,被告人薛某在自己经营的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的电子烟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店内货柜查获3 瓶疑似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中一瓶重量为7.6984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为1.84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为4.61ng/g);一瓶重量为6.5902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为6.85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为9.52ng/g);一瓶重量为6.099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含量为1.31x106ng/g)。
二、案件处理
一是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证据链。与公安和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会商讨论案情,加强对全案的掌握。高度重视,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证据合法性的意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焦点,对毒品取证、鉴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全面分析,综合称重、鉴定同步录音录像对证据合法性和效力予以确定,厘清证据链,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奠实基础。
二是加强依法研判,准确认定毒品数量。因该案件为涉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类犯罪,电子烟油中毒品系混合三种不同种类的合成大麻素成分制成,对毒品数量的折算和认定存在争议和难点。承办法官提请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深度研讨和确定毒品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精神和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确定办理毒品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以毒性较大、换算成海洛因数量较大的毒品成分数量作为混合型毒品数量认定的标准。最终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含有合成大麻素5F-ADB、AMB-FUBINACA、MDMB-4en-PINACA成分的毒品共计20.3876 克,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为201.2602克,予以量刑;对辩护人提出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意见,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三、案件意义
一是树立依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的价值导向。我国吸毒人员和烟民数量基数庞大,禁毒形势异常严峻。该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新型、混合型毒品隐蔽性强、犯罪态势扩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宣示了法律禁毒的决心,也打击了新型毒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是以案释法生动开展新型毒品的普法宣传。研究和实践均表明,合成大麻素类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相比较,具有更高的滥用潜力和成瘾性,更容易促使吸食者产生暴力倾向和攻击行为,来源途径多、危害性更大。其往往以电子烟形式隐匿,普通烟民既不知情也不知违法。该类案件依法研判以毒性较大的成份为折算依据,认定毒品数量,让人民群众对该类毒品的毒性有了更清楚的认知,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油的新型毒品案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油的新型、混合型毒品案,于3月8日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3瓶烟油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
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近年来,一种名叫“上头”的电子烟油悄然出现在市面上,这款电子烟油里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属于新型毒品。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偷偷卖了两次“上头”电子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5
3月31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的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陈某某财产
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打击震摄涉毒犯罪,加强禁毒教育的力度和深度。6月2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5起涉毒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陈某等7名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
12月8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公开